更新时间:2021-09-28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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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1]
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第十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第十二条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待遇】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第十八条 【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第二十条 【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
第二十六条 【调解终止】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
第三十三条 【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章 处 理
第四章 附 则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三、大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三、大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五、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六、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八、依法推进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
九、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三、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员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