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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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员构成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两部分人员构成,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部分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这类聘用人员既可以是专职调解员,也可以是兼职调解员。根据本条规定,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调解员只能通过聘任方式产生。之所以作这个区分,其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要更强的代表性,不宜直接通过聘任确定。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2、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