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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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注解

本条规定调解协议的效力,理解本条时需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应用

53.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强制其履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本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1款;《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6、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