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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注解
人民调解员要明确责任,注重预防,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可能激化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发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到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早作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发现苗头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尽快处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