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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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注解

本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签订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是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在调解协议书中最好将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与期限等相关事项载明。其内容依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制作,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口头协议是指经过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快得到解决。若其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应用

50.调解协议是否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人民调解法》没有对口头协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但在第33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针对的是调解协议,并非只针对调解协议书。为了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员也要将口头协议的内容记录在卷。

配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16条;《民事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五、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