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注解
本条是对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但随着民间纠纷趋于复杂化,以及人民调解制度适用的有效性,本条为扩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范围预留了空间。
应用
6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指导、监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一些跨区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选择由多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再申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6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需注意哪些事项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残联、妇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务工人口居住区、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即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由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多具有地域性、专业性,因此在实践中,这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特点的人员担任,例如,消费者协会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退休法官或者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退休医生、医学教授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相关地域性、行业性纠纷,例如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有关的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集贸市场内的相关纠纷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配套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0条、第13-15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