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解
本条规定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落实三项基本原则可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亦可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能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
应用
4.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哪些制度设计体现了“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可见,《人民调解法》的众多规定均体现了自愿原则。
此外,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可列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并且,人民调解的第三方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成员乃由群众推选产生,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是与纠纷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的第三方,遵循《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实施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合理疏导、耐心说服,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张权利,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5.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中,又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规范。因此,根据本条第(2)项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应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即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约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采用说服、协商、疏导等办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上发挥了重要、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但是,这项制度本身的优势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不是把人民调解作为所有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需要健全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多样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配合,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的进行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协议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26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