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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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定义】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的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活动。主要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其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使矛盾化解的一种调解制度。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

应用

1.人民调解的特征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三大特征。根据本法规定,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构成。三种调解都是化解纠纷、调整当事人关系的活动,都需要第三者的主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期在自愿调解的原则下解决矛盾、平息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秩序。但因三种调解属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故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首先,调解中的第三方主体不同,即主持人不同。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持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的主持者是负有调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其次,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般仅限于法定的、单一的具体案件,如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最后,调解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均不影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而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程序,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范围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根据近年的实践,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这样理解,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民调解的规定,也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明显特点。

配套

《继承法》第15条;《婚姻法》第43-4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7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5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