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适用导引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人民调解法》除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外,还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范围,即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从而为各种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预留了制度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调解实践的发展和需求。

第二,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此外,《人民调解法》也强调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和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和抚恤制度。

第三,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灵活便利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应充分体现灵活、便利、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对此,《人民调解法》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可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且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此外,《人民调解法》第5条还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