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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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注解

本条是关于调解材料应立卷归档的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是调解人员在办理调解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备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工作真实记录。

调解记录不同于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形式,而只是对当事人从申请调解到调解结束的持续过程的记录。比如当事人姓名、受理纠纷时间、争议的内容、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的记录。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无论调解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应当由人民调解员记录调解的情况。

应用

49.实践中,哪些文件材料需要立卷归档

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以下文件材料需立卷归档:(1)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配套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4-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