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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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解

本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

应用

17.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如有需要,还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18.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具体的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据此,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需通过前述程序推选产生。

19.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20.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2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设置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3年,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样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时产生、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避免为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而单独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配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7、18、21、22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10条;《工会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