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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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以便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条文明确了告知的主体,条件以及告知时间。

应用

33.实践中,如何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在一起

一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自《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后,各基层人民法院都相继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负责诉前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通过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二是通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方式与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类似,有的公安派出所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于部分轻微伤害案件或者不属于治安案件,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也接受调解的,即将该纠纷交由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仅要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帮助其选择较为便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是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告知其直接到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当事人拒绝申请调解的,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因未经调解而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受理,并尽快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成功的,应当告知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34.哪些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

本条规定,只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才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能告知和劝告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那么,什么才是“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且这些纠纷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当事人能够自行处分的。从近些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