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8 14: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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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实用版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立案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