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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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了管辖第一审、第二审、再审行政案件外,高级法院还承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宜过多。

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高级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的标准和范围。考虑到行政诉讼法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重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列为重大案件。一般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标的金额较大。如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认为是重大的案件,当然,金额是否较大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样就需要各地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二是社会影响较大。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案件。判断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考虑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是否关注、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涉案的人数是否众多、当事人双方矛盾是否尖锐、是否涉及重大事项等因素。此外,对于一些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受到外来阻力较大、土地征收和征用等涉及面较广的一审行政案件等,都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