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本条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法院,不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尽管依照法律规定某一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没有选择,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要求管辖。
条文参见
本法第18条、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