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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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理解与适用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一项是衔接性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条文参见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