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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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在诉讼中,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就是具有原告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也有利于避免同一问题引起新的争议,做到案结事了,提高司法效率。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有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

[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人参加已开始的行政诉讼,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还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只要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上诉。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