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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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理解与适用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机关,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亦无贵贱之别,没有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条文参见

《宪法》第33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民事诉讼法》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