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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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理解与适用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由于该行政行为不能分割,法院必须一起审理,所以学理上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这是一项源于民法的理论和制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共同原告。就是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如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行政机关在同一行政决定中作出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二是共同被告。就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到法院。

[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由于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作为不同的案件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学理上将这类共同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之所以成为共同诉讼,是因为这类行为性质相同,或者事实和理由相同,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司法统一性上,可以共同审理。与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不同,同类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需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这类共同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由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如都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三是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四是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提高审判效率。

典型案例指引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41号)

案件适用要点:从案情来看,18名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须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不合并审理的话,本案也可以分解为18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将1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