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5 2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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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之释疑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 哪些不动产登记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 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法院司法救济的诉讼类型有哪些?
3 不动产登记行政与民事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
4 不动产登记簿对物权变动是否具有终局证明效力?
5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否可以被推翻?
6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程度如何?
7 本条适用的诉讼争议程序范围?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物权归属或基础关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 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对原因行为应当以民事审判优先
3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可以通过证据被推翻
4 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5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本质上是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6 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所提供证据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7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导致物权变动,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预告登记与债权人保护争议之释疑
1 如何认识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效果?
2 异议登记失效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3 如何处理异议登记和财产保全时对权利人的保护问题?
4 预告登记的性质如何?
5 哪些权利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6 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是否有效?
7 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其效力是否溯及于预告登记之时?
8 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如何?
9 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事由有哪些?
10 是否还需要履行注销程序,预告登记效力才失效?
1 异议登记失效,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2 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3 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异议的,可以不经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5 预告登记需在履行相应法定顺序转化为本登记时才能优先受偿
6 当事人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3个月内申请正式抵押登记,但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办理的,预告抵押登记仍然有效
7 作为基础的合法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8 预告登记需经当事人合意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三章 特殊动产债权转让中的 “善意第三人”争议之释疑
1 特殊动产转让中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何者优先?
2 转让人的债权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3 “善意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
1 特殊动产转让中“善意第三人”应限于受让物权之人,不应将一般债权人包括在内
2 特殊动产经合意与交付方发生物权变动,仅登记事实不发生物权变动
3 特殊动产中“善意第三人”并非《物权法》第106条中的“善意取得人”
4 特殊动产登记变更所有权是对抗要件而非合同生效要件
5 特殊动产的物权的取得并非以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需经合意与交付方发生物权变动
第四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释疑
1 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书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强制执行裁定书是否是《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3 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4 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5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未经交付或未经登记时是否受到《物权法》保护?
1 确认债权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2 形成性的判决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3 给付性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4 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5 形成性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6 以物抵债协议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7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8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未经公示的不发生再处分的效力
第五章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释疑
1 按份共有人是否适用于无偿转让的情形?
2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如何确定?
3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如何确定?
4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
5 在按份共有人内部的份额转让时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6 出现多个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
1 无偿转让情形中不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 侵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
3 按份共有人内部的共有份额转让不产生优先购买权
4 同等条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
5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效力
6 共有物的转让不产生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之释疑
1 如何认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的“善意”?
2 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在何种情形下为非善意?
3 如何认定动产受让人的重大过失?
4 如何判断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时点?
5 如何判断观念交付下受让人的善意时点?
6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中的“合理价格”?
7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否须经登记?
8 哪些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9 如何确定本解释的适用
1 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认定其为善意
2 受让人未实际查看房屋占有、实际居住情况的,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3 受让人实际查看房屋状况的,可认定其尽了必要之注意义务
4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的,不构成善意
5 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为非善意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