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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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航道的定义】
第三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总体要求】
第四条 【航道管理和资金投入责任】
第五条 【航道管理体制】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六条 【航道规划的类别、内容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划分】
第八条 【航道规划编制及公布】
第九条 【航道规划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报送竣工测量图】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和不得危及其他工程的要求】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义务】
第十六条 【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第十七条 【航道巡查】
第十八条 【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情形时的处置】
第十九条 【进行影响通航的养护作业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时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航道突发事件抢通及沉船沉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国防建设】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通航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 【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的航道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及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二十七条 【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分工】
第三十条 【水工程通航水位、下泄流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第三十四条 【桥区航标设置与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法采砂】
第三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的既有碍航闸坝的恢复通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非法采砂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
第四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航道法草案的意见
航道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关方面对航道法草案的意见
航道法浙江省调研情况
航道法湖南省调研情况
航道法广西、广东调研情况
航道法江苏省调研情况
我国航道的基本情况
地方航道立法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航道法草案出台前评估情况
美国、德国、俄罗斯航道管理的有关情况
中德航道法国际研讨会简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