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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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道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航道法的立法过程

航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 5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千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但是相比于美国、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水路运输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和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航道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推进梯度发展,推动产业转移,发展跨区域大交通大流通,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对于促进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等优势的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1987年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并与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门法律相配套,制定航道法。2011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出台航道法”的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抓紧制定航道法的建议或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选择航道法进行了立法项目论证,并将该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6年9月,原交通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并于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三委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广西、广东、江苏、湖南和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航道法二次审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2014 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航道的基本情况

我国内河航运资源丰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具有发展水运的优越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道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航道的通航能力不断提高,部分航道的通航条件得到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年底,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 5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一位,内河航道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淮河水系。其中长江水系通航里程约占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的50%,长江干线是我国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的大动脉,素有“黄金水道”之称。我国沿海航道8000多公里,主要分布在渤海湾、东部沿海、东南沿海、南部沿海和西南沿海。

我国内河航道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分为七级:一级航道可通行3000吨级船舶,二级航道可通行2000吨级船舶,三级航道可通行1000吨级船舶,四级航道可通行500吨级船舶,五级航道可通行300吨级船舶,六级航道可通行100吨级船舶,七级航道可通行50吨级船舶。我国七级以上航道里程约6万公里,其他为等外航道。三级以上航道仅有9894公里,不足总里程的7. 9%。总的说来,我国航道等级偏低,多处于自然状态,航道建设滞后,网络化程度和通畅性差,难以实现干支流、江海直达运输,尚不能充分适应航运和沿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根据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简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总里程达1. 9万公里,其中三级以上航道和四级航道分别占75%和25%。规划实施后,将实现主要资源腹地与消费地的有效联接以及主要江河的江海直达运输,这将对进一步加强区域间的经济和物资交流,促进沿江、沿河产业的集聚,降低运输成本,改善区位条件,提高产业竞争力,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沿海航道是国家沿海运输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贸易的主通道。目前,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中,大连、天津、青岛、日照、宁波—舟山等港口的航道可通航30万吨级及以上船舶,烟台、连云港、福州、湛江等港口的航道可通航20~30万吨级船舶,营口、秦皇岛、上海、温州、厦门、广州、深圳、防城港等港口的航道可通航10~20万吨级船舶,汕头、珠海、海口等港口的航道可通航5~10万吨级船舶。沿海航道作为沿海港口的重要出海通道,支持了我国沿海港口的快速发展要求。目前,我国沿海港口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共拥有生产用泊位567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607个。2013年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75. 61亿吨,吞吐量为亿吨的港口共21个,全世界货物吞吐量排名前20大港口中,我国大陆港口占有13席,宁波—舟山港持续保持世界第一大港的地位。

条文解读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其通常被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根据本条规定,航道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

一、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

航道是水运的基础,是港口的生命线,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属于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利用自然航道稍加整治即可进行水路运输,具有明显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比较优势,也是国际上优先倡导和发展的一种安全、高效、绿色、生态运输方式。航道发展包括了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方面,建设现代化航道,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科学规划航道,为航道建设和保护提供依据;加快航道建设,以适应水运发展,特别是水运现代化和船舶大型化的需要;规范航道养护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水运提供良好畅通的航道通航条件;强化航道保护,着力解决在通航河流上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碍航、断航、非法采砂等严重影响航道畅通和发展的问题,为水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目前,上述领域虽然已有相关制度,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上升为法律,以国家意志和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才能达到保护和发展航道的目标。

二、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这是航道发展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贯穿本法始终。这一目标,需要本法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参与者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其他相关部门,航道的使用者(即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航道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等。

航道是由一定的宽度、深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等要素构组成的,供一定吨位船舶航行的连续性的通道,如果有一处达不到标准,就会造成整条航道不能畅通,甚至断航;航道的水下礁石、沉船、沉物还会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通过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最终要达到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目的。如要满足一条航道成为供一定吨位船舶航行的连续性的通道,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需要对其进行规划,通过投资建设实现规划的航道等级(尺度)和通航净空高度目标。航道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要保证航道满足船舶安全畅通航行,航道管理机构还必须进行航道养护,包括开展日常巡查、调标、疏浚、测量、扫床、船闸维护等工作。为了保护航道,保障航道上不出现新的碍航建筑物,航道管理机构还要定期巡航,对新建的跨、拦、临河建筑物依法进行管理。

三、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就是为水运提供良好的航道基础条件,更好地服务于水运,促进水运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我国的内河航道中,长江是沟通东中西部地区的水路运输大通道,2013年,长江干线完成货运量18亿吨,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珠江水系的西江干线航道已成为沟通西南与粤港澳地区的重要纽带,2013年完成内河货运量6. 2亿吨,在支撑广西、云南、贵州等西部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京杭运河已经成为“北煤南运”的水上运输大动脉;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航道承载着本区域货运量的20%,已经成为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沿海航道承载着我国对外贸易物资运输,与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当前,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水运是短板,大力发展水运可以尽快缩小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差距,实现水运与铁路、公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制定本法最根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