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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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划分】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

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道技术等级划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

航道技术等级制度,是充分利用航道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做好航道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划分技术等级包括确定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和评定规划发展技术等级两方面内容。

航道技术等级分为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是指航道现有的技术等级,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开展航道维护工作的等级依据,包括航道维护宽度、水深、弯曲半径、维护水深保证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同时也是船舶航行的主要依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为保护航道资源,开展建设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海、湖)建筑物等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重要等级依据。

条文解读

一、航道技术等级划分的依据

根据国家《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内河航道按通航船舶吨位的大小划分为七个等级和等外级。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 5至4. 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至125米,弯曲半径670至1200米;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 6至3. 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至100米,弯曲半径550至810米;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 0至2. 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 至55米,弯曲半径480至720米;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 6至1. 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至45米,弯曲半径330至500米;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 3至1. 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至35米,弯曲半径270至280米;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 0至1. 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 米;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 7至0. 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

沿海航道等级的划分依据交通运输部《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的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研究确定,应履行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按照这一规定,1994~1998年交通运输部完成了全国近11. 73万公里的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比航道规划水平年更长时间的航道技术等级,如1994年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的水平年确定为2030年,较当时的航道规划水平年延长了20~30年。因此,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以航道的现状技术等级为基础,充分考虑预留航运发展的空间,以比航道规划水平年延长30~50年时间进行评定。

本法实施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制定评定的相关规定,适时做好新一轮内河、沿海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并纳入航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