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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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道建设

航道建设是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航道通行能力,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航道包括航道设施,航道建设是一个比较广泛的范畴,除了新建航道、改善航道现有通行条件的整治活动外,还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拦河闸坝等过船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目前,航道建设的资金投入主要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依法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关于航道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航道建设损坏其他依法建设工程和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