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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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信访条例》理解与适用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及下访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对象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信访督办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环境信访办法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实用附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部门及相关部委信访工作部门联系方式[1]
公民信访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