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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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主要有:第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各地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二,涉及法律解释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第三,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第五,涉及人大代表选举、罢免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六,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第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控告。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主要有:第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等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程序不属信访范畴。第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主要有:第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三,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第四,对人民检察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第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派的巡回接访组反映问题和到北京反映问题,效果一样吗?]

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可在一定时间段内向信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并对外公告,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不用再辛辛苦苦跑到北京上访。向巡回接访组反映问题的效果和到北京的一样,因为对巡回接访组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其组成人员都是素质较高,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业务骨干。接访组既可以就地受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拍板解决问题,还可以督促基层政法机关把应该由基层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对特别重大疑难的问题,为保证质量,可以及时转回中央政法机关妥善处理。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63、67、99-104、123、127-129、132、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112、216-220、241-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58、62、63、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3-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