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规定。所谓走访,是指信访人直接到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不是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此处应予注意的是,“机关”是国家机关的概念,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重复信访的处理]
信访事项已经被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的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条例第33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决定受理信访事项的60日内,再就同一信访事项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问题不经过地方分级办理,能直接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吗?]
这种方式不可取。因为,按有关规定,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分别受理、办理。当事人应逐级反映问题,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哪些信访问题?]
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由当事人到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中央政法机关会进行检查,进度慢的,加强督办;有问题的,追究责任,以确保基层的办案进度和工作质量。
对未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查处理的进京越级访、正在司法程序当中的信访,中央政法机关会明确告知上访群众,向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已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做出终结决定的案件,不再交办。
[中央政法机关不交办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交办吗?]
不交办。对不属于中央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只接待登记,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中央政法机关已设巡回接访组的地方的上访群众,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劝导上访群众回所在地,向中央巡回接访组申诉。对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劝导上访群众按程序到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
[写信能解决信访问题吗?]
可以。写信反映问题比人访的成本低,也更快捷。按照有关规定,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般问题原则上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疑难复杂问题,要重点督办,限期解决。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也要予以解答。但信访人一定要把诉求写清楚,把有关材料附上,特别要写明通讯地址。
[边打官司边上访,有利于解决问题吗?]
对一边打着官司等着判决,一边进京上访的,政法机关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当事人边打官司边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是不是上访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视?]
不是。信访问题的解决,与上访次数的多少和去的部门多少没有关系。对极少数“进京挂号”、“恶意登记”的上访人,政法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反映的问题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
▶条文参见
本条例第33条;《环境信访办法》第17条;《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0条;《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试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