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理解与适用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是政府为普通百姓排忧解难的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确立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也要综合运用。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和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把解决已发生的信访问题与从源头减少因违法行政引发的信访问题结合起来。
(五)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