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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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2款是对从事信访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规定,意在调动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可参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奖励的办法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8-51条;《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5条;《环境信访办法》第7条;《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五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