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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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条 〔留置的定义〕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