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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准确把握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二者的适用关系具体而言:(1)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原则与其他共性规定等物权法一般性内容,这些规定应当适用于担保法的相关问题。(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是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修改、充实、完善。如担保法关于浮动财产抵押的规定,又如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这些情况下,物权法与担保法内容不相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3)物权法涉及担保物权内容,而未把所有的担保法规范容纳进去。可以说,物权法既不简单地否定现行担保法规范,也不必然否定在其颁布实施后新的担保规范的出台。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广泛的具体适用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物权法的原则,且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不相冲突,就可以适用。(4)担保法中保证与定金的内容并非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实施不影响相应法律规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