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7 1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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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第四版说明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与保护】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商标共有】
第六条 【商标强制注册】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品质量】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 【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三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和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 【驳回商标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 【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 【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条 【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维持的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十条 【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强制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第五十五条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 【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
第六十五条 【诉前临时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 【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商标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要求】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商标规费】
第七十三条 【时间效力】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