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包括: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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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均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二者不可偏废。虽然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重要考虑因素,但也要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近似商业标志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也难以完全、绝对地排除商业标志的混淆可能性。尤其是在存在特定历史因素等特殊情形下,还可能存在不同生产、经营者善意注册、使用的特定商业标志的共存。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关于“商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关于类似商品,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认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