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6 1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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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缘起
1.2 研究的对象
1.3 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1.3.1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之基础研究
1.3.2 我国工程领域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
1.3.3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现状
1.4 立法及实务现状
1.4.1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及其在工程领域中之适用
1.4.2 德国工程法上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1.4.3 我国台湾地区工程领域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1.5 研究方法
1.5.1 案例的整理、评析、比较
1.5.2 比较法研究的方法
1.5.3 历史分析的方法
1.5.4 方法论的运用
第2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理论
2.1 概述
2.2 施工合同的基本特点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
2.3.1 固定价格合同
2.3.2 可调价格合同
2.3.3 成本加酬金合同
2.3.4 价格方式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2.4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类型
2.4.1 我国的相关规定
2.4.2 FIDIC新红皮书的相关规定
2.4.3 《德国民法典》关于工程合同风险类型之规定
2.5 情事变更原则在施工合同中适用性的初步分析
2.5.1 概述
2.5.2 情事变更原则的现行法规定
2.5.3 工程领域中情事变更原则的特点
第3章 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要件分析
3.1 时间点:施工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1.1 契约成立后
3.1.2 何谓工程合同履行完毕
3.1.3 履行完毕后情事变更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1.4 情事变更与履行迟延
3.2 客观情事发生重大变化
3.2.1 客观情事为何物
3.2.2 大交易基础与小交易基础
3.2.3 案例类型
3.2.4 工程领域的通常事变与情事变更
3.2.5 施工合同中“主观情事”变更的处理
3.3 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之不可预见性分析
3.3.1 可否预见与可否承受
3.3.2 预见之判断标准
3.3.3 可否约定排除
3.4 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4.1 概述
3.4.2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3.4.3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4.4 法定或约定的风险分配对不可期待性的排除
3.5 不可归责的要件分析
3.5.1 是否必须不可归责
3.5.2 理论分析
3.5.3 笔者的思考
3.6 施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影响
3.6.1 概述
3.6.2 现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3.6.3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3.6.4 施工合同中的典型格式条款——概括性放弃权利条款
3.6.5 施工合同中的典型格式条款——物价调整条款
3.6.6 施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协助义务违反承包人不得要求赔偿(补偿)
第4章 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4.1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展延工期
4.1.1 概述
4.1.2 FIDIC和VOB/B关于工期展延之规范
4.1.3 工期迟延之实务运作
4.1.4 工程延误之类型——以能否归责于承包人为标准
4.2 承包人可提出展延工期之主要事由
4.2.1 异常天候
4.2.2 无法取得工地
4.2.3 界面冲突
4.2.4 异常工地状况
4.3 工期迟延的法律效力——以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为分析核心
4.3.1 承包人的救济程序
4.3.2 工期迟延原因之类型化
4.3.3 工期迟延时之费用损失
4.3.4 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工期迟延——承包方之违约责任
4.3.5 不可归责于承包方之工期迟延——承包方得请求展延工期
4.3.6 可归责于发包方之工期迟延——发包方之违约责任
4.3.7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工期迟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第5章 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5.1 物价波动
5.1.1 概述
5.1.2 契约未约定物价调整条款时,得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1.3 约定不办理物价调整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1.4 承包人可否进一步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请求追加物调款
5.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
5.1.6 价格异常波动场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5.1.7 价格异常波动场合格式条款能否排除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5.1.8 价格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
5.1.9 《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与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及《民法典》第533条之关联
5.2 业主指示赶工
5.2.1 赶工之发生原因
5.2.2 拟制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