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9 10:21:45
第1章 前言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4章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必要性
第5章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
第6章 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7章 家庭暴力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
第8章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第9章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 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10章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第11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反家庭暴力职责
第12章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
第13章 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14章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15章 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 重病患者的特殊保护
第16章 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17章 反家庭暴力的业务培训
第18章 家庭暴力的统计
第19章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20章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第21章 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预防家庭暴力服务工作
第22章 人民调解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
第23章 用人单位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
第24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管教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25章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第26章 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27章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的处置
第28章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时的紧急安置
第29章 公安机关告诫书的作用和内容
第30章 告诫书的送交 通知和监督
第31章 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32章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33章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以认定的证据
第34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第35章 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第36章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 扶养 抚养费用
第37章 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法治教育和对加害人 受害人的心理辅导
第38章 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性
第39章 遭受了家庭暴力,不想离婚的,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40章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
第41章 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形式
第42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43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44章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45章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时间规定的必要性
第46章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限制
第47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第48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
第49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 变更和延长
第50章 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救济程序
第51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
第52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53章 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54章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55章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第56章 本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