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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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国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即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完善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各项制度,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既是立足于家庭成员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精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予以体现,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从而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主要列举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但也不限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无禁区,对其他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也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