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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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家庭暴力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理论界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用一个“等”字概括了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和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相呼应。

(一)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身体暴力发生率很高。

(二)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精神暴力的发生率仅次于身体暴力,有23.3%的女性曾经遭受过精神暴力。

需要说明的是,从许多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家庭暴力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只能概括其中一些主要的表现形式。因此,不能将家庭暴力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条文中提到的那些形式,而是要深刻理解家庭暴力的实质。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强势家庭成员,也就是施暴者,在家庭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家庭成员如果不按照其意志行事,就会遭到强势家庭成员的暴力。基于不同家庭成员的特定相处模式,这种控制的方式也是因人而异、不尽相同的。但是,只要这种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实质,即使不在本条列举的表现形式当中,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