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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好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