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7 1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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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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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1]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治原则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职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职权期止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