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理解与适用
《宪法》[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五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2条至第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五个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1982年《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保障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应尽的重要义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正因为《宪法》是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 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