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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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条文参见

《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