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7 1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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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民事权益的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原则
第十八条 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 与人身权相关的损失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防止、制止他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侵权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时的责任形式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条 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与追偿权的行使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条 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变更登记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过错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患者的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诊疗中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于资料的保存义务以及患者的查询与复制权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的禁止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污染者责任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 污染者赔偿责任及其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的严格责任
第七十条 核事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 航空事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以及高速轨道运输侵权责任及其免责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进入高危区域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动物侵权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合法原则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