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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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与本法第11条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第8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与本法第11条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也是一样的,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本法第6条或者第7条的规定。本条与本法第11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11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典型案例指引

文某等诉谢某、王某、某医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354号)

案件适用要点:文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其死亡结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及医疗过失共同导致的,属无意思联络的、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竞合,导致文某死亡的同一后果,属“多因一果”。被告某医院对文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文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某医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事故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及两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部分之外的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谢某和文某某分别承担35%、15%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