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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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责任]

本章所说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指合同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

[缺陷]

这里的缺陷,不是一般指产品有瑕疵,而是指产品质量不好,达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实践中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判断标准。

按照本条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条文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典型案例指引

冯某诉某电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0〕鹤法民一初字第597号)

案件适用要点: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者损害的,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区分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来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针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最终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生产者承担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