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07 1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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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定义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须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保密要求和禁止非法干预采购活动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建要求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职责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义务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内容
第十二条 确定供应商的方式
第十三条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交纳
第十五条 响应文件的提交、拒收及补充、修改和撤回
第十六条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的内容与签署要求
第十八条 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审和重新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改变成交结果和拒签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终止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约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工作保密
第二十六条 保管采购文件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谈判文件的发出与澄清、修改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
第三十二条 谈判文件内容实质性变动
第三十三条 谈判结束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退出谈判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和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和重新采购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异议
第四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异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成交原则
第四十二条 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 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和重新采购
第五章 询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描述
第四十五条 询价通知书的发出及澄清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禁止改变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询价供应商一次报价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和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和重新采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致损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主管预算单位的名词解释
第六十一条 授权立法
第六十二条《办法》生效时间
附录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附录C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D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附录E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附录F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G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H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I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附录J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附录K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录L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