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法条释解与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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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

【条文原文】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条文主旨】

本条对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各非招标采购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本条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与《政府采购法》相比,适用的范围更大,一方面可以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而且也可以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另一方面,可以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也可以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当然限额以上须要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衔接的,该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实践中,首先应识别采购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属于目录内项目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依照财政部门核准方式或目录项下的规定方式进行;若属于目录外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管理限额分别处理:在限额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在限额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政府采购工程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区分,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因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的,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对此,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也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没有对工程类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作出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没有予以细化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具体实践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认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就是项目投资、项目性质或规模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如下: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②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⑥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也就是说,即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疑难解析】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还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只是在招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招标环节还必须执行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除此之外,有关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拨付等诸多方面,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1] 一、二两部分内容摘自“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载于财政部网站。

[2]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8页。

[4]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8~29页。

[5]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9页。

[6]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