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义务
【条文原文】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这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的职责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本条对评审专家的义务提出5条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不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草率评审、随意作无效处理或出现有意或无意的评审错误、协商评分,有的成员完全凭个人喜好进行评判,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对此,本项要求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依据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独立判断、独立打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客观独立评审创造条件,不得向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干扰其谈判、询价活动。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之间也不得讨论研究评审意见,不得互相干扰、影响评审,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当然,采购人可以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背景、提供技术咨询,以便专家能够准确把握评审标准,更为客观地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的,每位评审专家都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介绍项目背景、应评审专家要求解释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以及确认对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时,要代表采购人发表或者签署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谈判、询价和评审比较,向采购人报告评审情况并推荐成交候选人,其成果就是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评审报告的内容,应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行讨论定稿。对于成交候选人,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还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方式解决。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都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用不签字这种弃权方式表达不同意见,明确规定不签字就视为同意。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此,采购人有义务进行答复,采购人也可以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的供应商进行答复,以争取快速解决争议,确保采购效率,推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如果是针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参与的采购文件制定环节、供应商确定环节、评审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评审结果有误等,可以组织原评审组织成员进行复核,原评审组织成员也有义务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更熟悉情况,应当听取他们关于投诉事项的实施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磋商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也负有该项职责,同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疑难解析】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时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