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1-05 0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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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序
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和服务的解释、说明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授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
参考文献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之条款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明确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规定的解释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对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须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通报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明确规定的应予罚款的具体数量限额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投标人恶意不实投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