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中的资格预审做了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公告应符合法定内容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告的内容为:“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因此,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准确、完整、详尽。
2.发布公告的程序须合法
本条第一款在采购程序上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法定媒体,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体现公益性;二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权威性;三是信息载体相对固定,方便信息的传播。
二、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
同联合国《贸易示范法》规定不同,我国的《贸易示范法》规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实体可以要求其按照原来对其进行资格预审时使用的同样标准再次证明资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凡未能按要求再次证明资格的,采购实体应当取消其资格。
我国《条例》规定,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由于在评审阶段之前,所有的供应商均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在评审阶段将资格审查程序省略,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评审时间,避免重复工作,节约国家资源。
三、供应商的通知义务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上述,在评审阶段之前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若是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也就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那么应当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使潜在的供应商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资格预审信息,给供应商较为充足的时间做准备。若是将时间规定的过短,不利于供应商及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若是将时间规定的过长,将会影响工作效率。
但是需注意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程序的区别:一是起始点不同,招标资格预审提交申请文件的起始点是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本《条例》规定的供应商资格预审提交申请文件的起始点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二是预审时限不同,招标预审时限为5日,采购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本《条例》对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审查文件等没有如《招标条例》一样做进一步规定。
【案例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262号)
【案情简介】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综合楼物业管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C-FG140545)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国××应急搜救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号
当事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号院×号楼
当事人:北京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中国××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称“××搜救中心”)认为“中国××应急搜救中心综合楼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单位北京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信×联物业公司”)的诚信与履约能力,向我部提请监督检查,申请不与信×联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具体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的权利,××搜救中心向信×联物业公司发函,要求提交相关财务资料,信×联物业公司对绝大部分资料不予提供。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15年3月13日做出监督检查,就××搜救中心认为“中国××应急搜救中心综合楼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单位信×联物业公司的诚信与履约能力,向我部提请监督检查,申请不与信×联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具体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的权利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1.××搜救中心在招标前已对《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审批表》进行了盖章确认,表明其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财务审计要求的内容予以认可;同时,××搜救中心在评标后又对《评标结果确认书》进行了盖章确认,表明其已对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予以认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评审阶段,而本项目已经进入合同签订阶段,采购人不得再以本条款为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材料。因此,××搜救中心在合同签订阶段要求信×联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搜救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搜救中心就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整改。
【法理研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进而,本条款就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以及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等。在本条款中,增加了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并不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一项任意性的义务,用“可以”对该义务进行限定。而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主要是在政府采购的评审阶段,而不是在进入合同签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