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条文释义】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本法条以法定形式补充规定了制定采购政策的主管部门、依据和如何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的措施,能够使政府采购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目标得到全面落实。
一、财政部门是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鉴于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抽象的政府概念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具体职能部门:一是明确了法律对部门的授权,同时也意味着明确了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避免了地方政府其他部门为保护地方或部门利益做出同国家政策目标不一致的规定。
二、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
《条例》明确了政府制定采购政策的依据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如随着我国总体经济规模的发展,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采购政策可以有更大力度的投入;在目前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下,加大对环保工业的扶持等。因此,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趋势,同时,《条例》也将节约能源增加为政府应当支持的政策目标之一。
(一)政府采购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能源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不管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如何调整、能源供求关系如何变化,能源仍然是国际政治、金融、安全博弈的焦点。在当今能源经济的背景下,能源正逐步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可以说能源问题是当今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国务院财政部门采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政府采购一些符合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产品。第一,政府采购不能采购那些对能源、环境造成威胁、破坏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如不符合规定的小造纸厂生产的纸张;第二,政府采购不能采购那些不符合能源节约、环境质量要求的产品,如北京市及许多城市规定群众要购买尾气排放达标的汽车。
从法律上明文规定,政府采购需要考虑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可以将因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商业机会向符合能源节约、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或产品倾斜,鼓励和支持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在我国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企业竞争实力普遍不强,要实现国家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目标,加快提升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必然要求。但是,要达到这一要求,完全只依靠市场发挥自身的功能作用是很难实现的;完全只依靠持续不断的直接向这些地区的政府或企业提供财政资金的老办法进行扶持也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这就凸显出政府采购的优势地位。
政府采购可以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尤其是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向这些地区适度倾斜,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相对有实力的、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支持该地区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促进企业发展与财源增长的良性循环,逐步改善地区不发达的经济状况,以实现全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目标,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三)政府采购亦应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也是增加社会就业率的主要途径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对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因资金相对有限、业务范围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强,往往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应政策,《条例》就是对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细化、落实。
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一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适合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甚至可以规定政府年度采购项目总额预留出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以此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中,将采购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让渡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对一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
1.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标准
确定采购需求时,在采购文件、程序规则中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标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合格即可采购其产品。通过对采购需求的说明和论证,将有效实现政策功能与采购需求相关联。
2.预留采购份额
在实施采购中,预留采购份额直接或以优惠条件向特定供应商采购,以支持和促进该类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得到扶持和发展。
3.优惠评标
通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定供应商如果参与投标,对其投标报价在评标时予以优惠,即用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扣参与评标。目前有关政策文件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8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商评标优惠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
4.优先向特定供应商采购
在法定采购方式中优先向特定供应商采购。主要指对新技术产品(节能、绿色产品)实现推荐清单制度。2004年至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确定采购需求时,采购文件应当优先采购上述文件目录内产品,未按规定采购的财政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案例1-6】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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